瀏覽: 來源:移動支付網 日期:2022-05-11 10:09
4月29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合發布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(二)》(以下簡稱“新規”),這是2010年發布的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(二)》(名稱一樣,簡稱“舊規”)的更新。新規將在5月15日開始執行。
小編對新舊規進行了對比,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有所放寬,部分金額進行了向上調整。
信用卡詐騙案金額有所上調
對于信用卡詐騙案,新規對立案追訴的額度進行了調整,惡意透支的數額從原來的一萬元,上升為五萬元;且細化了惡意透支的數額特指實際透支的本金,而不包括利息、復利、滯納金、手續費等費用。
對于提起公訴前歸還惡意透支而不起訴的情況,金額也從1~10萬元,提升到5~50萬元;并新增了“因信用卡詐騙受過二次以上處罰的除外”的規定。
【舊規】第五十四條[信用卡詐騙案(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)]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(一)使用偽造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,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,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,進行詐騙活動,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;
(二)惡意透支,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。
本條規定的“惡意透支”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,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。
惡意透支,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,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,情節顯著輕微的,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。
【新規】第四十九條〔信用卡詐騙案(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)〕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(一)使用偽造的信用卡、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、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,進行詐騙活動,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;
(二)惡意透支,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。
本條規定的“惡意透支”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,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。
惡意透支的數額,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,不包括利息、復利、滯納金、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。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,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。
惡意透支,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,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,可以不起訴。但是,因信用卡詐騙受過二次以上處罰的除外。
無變化,但與信用卡相關條款
【新規】第二十五條〔妨害信用卡管理案(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)〕妨害信用卡管理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(一)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的;
(二)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,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;
(三)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;
(四)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;
(五)出售、購買、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。
違背他人意愿,使用其居民身份證、軍官證、士兵證、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、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,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,應當認定為“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”。
【新規】第二十六條〔竊取、收買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(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)〕竊取、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,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,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,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,應予立案追訴。
聲明:文章來源于互聯網,僅供網友學習交流,如有侵權,請聯系刪除。QQ:1452106675